《实施意见》聚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目标任务,分级分类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到2027年底前形成一批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久久为功建成若干各美其美、群众满意的示范样板,为全方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实施意见》共六章15条,部署了以下重点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二是聚焦区域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包括加快建设京津冀减污降碳协同和生态修复示范区、持续建设长三角区域高水平保护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样板区、共同建设粤港澳融合创新美丽湾区、推动长江流域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带、推动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协同保护和治理等。三是发挥特色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省域篇章,包括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四是统筹城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行动,包括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因地制宜建设美丽乡村等。五是支持引导政策,包括强化资金支持、完善市场化机制、强化科学技术支撑等。六是组织实施,明确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组织领导、推进落实和总结宣传等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国办函〔2025〕2号)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要建立完善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的规则制度体系,明确交易规则制定权限、适合使用的范围和衔接不同交易规则等原则。应组织制定、修订完善适应本地区需求的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要坚持总体融入的原则,因地制宜、厘清边界、模式引导、平衡利益,建立完善适应“全国一张网”建设运营的油气市场制度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公平开放,优化油气资源配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
《目录》遴选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7大类产业112项先进绿色技术,列明了每项技术的工艺技术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实际应用案例、生态效益等。各有关方面可据此了解有关技术的主要原理、路径方向以及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结合自己实际进行推广和使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组织并且开展技术路演、成果推介等活动,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加强对《目录》内绿色技术应用的融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8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以上12类产品能效标识的实施规则,对适合使用的范围、实施时间、标识样式和规格等作出规定。结合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实施时间,最大限度地考虑公司制作情况和产品营销售卖周期,塔式和机架式服务器实施规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行;冷水(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低环境和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电力变压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电饭锅、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等11类产品实施规则自2025年2月1日起实行。
《通知》提出,对在上述实施日期前出厂或进口的塔式和机架式服务器、冷水(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低环境和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电力变压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产品,可推迟两年再加施新版能效标识,为企业消化库存品预留充足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
《方案》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数据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方案》从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机制、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防范数据滥用风险等七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加大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支持力度。增加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的资金规模,在继续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教育、文旅、医疗、老旧电梯等设备更新基础上,将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应用。
《通知》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总体按照“地方审核、国家复核”的方式来进行筛选把关,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为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财政贴息政策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于2024年3月7日前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3月7日后发放的合乎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纳入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延长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用完为止。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协同联动,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定期调度推进相关工作,汇聚形成工作合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
——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金〔2024〕155号)
1月22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从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加详尽的要求,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有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通知》提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规定的范围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知》明确了汇交渠道,即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别的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别的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对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通知》要求,规范汇交流程,严格汇交期限,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加强馆藏机构建设,做好地质资料保管,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快速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丰富服务方式,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及时来更新汇交信息,推进汇交信息公开,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加强信用监管。
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方法学》适用于井工煤矿(不包括废弃或关闭的井工煤矿)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减排技术的项目:一是对收集的风排瓦斯进行分解销毁,并将分解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或热电联产;二是对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的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与收集的风排瓦斯或空气掺混,进行分解销毁,并将分解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或热电联产。
《方法学》明确,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边界包括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风排瓦斯收集系统、配气系统、无焰氧化装置、发电系统、供热系统,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和项目替代的既有或拟建供热设施。
《方法学》指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日期。项目寿命期限的结束时间应在项目正式退役之前。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方法学》强调,各地方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鼓励支持合乎条件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热情参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环办气候函【2025】1号)
生态环境部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日前,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11家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意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改革提质增效为目标,顺应改革发展形势,聚焦改革明显问题,推广地方实践先进经验,统一案件判定办理标准,优化案件办理工作程序,紧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细化重点工作环节,谋划相关制度衔接,进一步夯实改革成果,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走深走实。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案件线索筛查、启动、调查、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等全流程办案程序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重点围绕显著轻微、简单和重大三类案件,分别规定了判定原则和办理要求,完善了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强化了资金管理、宣传培训和信息报送等保障机制,指导改革常态化运行。
《意见》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的单位加强宣传、解读、技术指导等工作,强化部门协调和工作衔接,对工作开展落后的地方进行指导帮扶,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关于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
1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将从加强能源安全保供监管、能源绿色发展监管、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电力市场建设与监管、电力安全监管、民生领域用能监管等8个方面,扎实做好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要点》提出,加强能源安全保供监管,要积极推动源网荷储参与能源保供。推动优化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确保顶峰煤电机组获得合理收益。发挥电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加强省间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促进电力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在已开展现货市场的地区,推动用户侧主动参与系统调节,报量报价参与市场;在未开展现货市场的地区,开展分时段交易,有效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
《要点》明确,强化新能源并网消纳监管,加强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监管,推动项目按期并网。同时,强化对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监管,督促电网企业按要求回购新能源企业自建工程。指导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规划建设和调用情况专项监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号)